眉山曝光“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医疗、特种设备等多个领域

2022-01-26 16:06:3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文铭权眉山频道 谭笑非

1月26日,记者从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元旦、春节期间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2”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该局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特检所工作人员在审核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报检资料时,发现5份自检报告中多处数据完全一致,有造假嫌疑。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展开调查。据该公司现场安装负责人员吴某某陈述,为缩短安装周期,早点拿到工程款,在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安装自检的情况下,用一枚伪造的某电梯公司检验专用章,在伪造的电梯制造单位自检报告上进行了签章,并假冒了某电梯公司检验审核人员的签名,且其中4份自检报告均为复印的“雷同件”。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员工吴某某伪造印章、假冒签名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查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眉山营销部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且逾期未改正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7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眉山营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营销部于2021年8月2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2021年9月8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再次对该经营部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经营部未进行整改,也未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当事人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31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4台经检验机构判定为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洪雅县某美容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 “春雷行动2022”的部署,对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店内玻璃门上张贴有“只需45分钟,让你年轻5到10岁,逆向生长不是梦”、“欧盟CE认证,国家专利技术”等广告内容的海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广告内容的佐证材料;2.在店内墙面上张贴有“妍皙泽龙藻酵母凝萃液,专利修复因子靶向修复皮肤问题,高效修护肌肤屏障,让肌肤焕活新生,给激素脸说拜拜!”等广告内容的海报,查看产品说明书时,发现其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功效说明不一致;3.在店内柜顶摆放有荣誉牌,内容为“胶媚荣获2020中国西部美业 卓越影响力品牌…”,当事人陈述是参加公司学习活动获得,当事人无法提供登记批准的佐证资料。

处理结果: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五、仁寿县某日用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案情介绍: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仁寿县某日用品店正在售卖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的蓝金伟哥保健食品,立即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对该产品进行了抽检。

处理结果:经检验机构检验,该保健品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当事人经营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眉山市某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眉山市某水厂生产的名为“某饮用天然泉水”的桶装水进行抽检,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青神县某饮品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成都艺术职业大学青神校区周边某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益禾堂希腊式酸奶和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制作饮品,立即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制作饮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益禾堂希腊式酸奶12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迪比克喷射型加糖稀奶油1瓶,没收违法所得113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作文本案

案情介绍: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作文本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该作文本封面纸张定量不符合QB/T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作文本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九、洪雅县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洪雅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正在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已超过保质期,立即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18小包,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洪雅县某肥料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对洪雅某肥料经营部内销售的“健康农庄”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根据《检验报告》,其磷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128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5760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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