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法院成功调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www.scol.com.cn (2018-10-16 14:37:13) 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
编辑:文铭权李维  

四川在线眉山讯(李维)近日,眉山市仁寿法院钟祥法庭成功调处一件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夫妇是同组村民,2018年5月15日晚,陈某某陪同本组组长万某办完事回家,路过万某某家时,被突然窜出的黑狗将小腿咬得鲜血淋漓,万某在确认该狗系万某某家所有后,打电话叫出万某某,与万某某一起将陈某某送到了医院。万某某给付了狂犬疫苗费及当晚的医疗费600余元。谁知陈某某因伤口感染住进了医院,前后花去治疗费用3000余元。面对这突然而来的上千费用,万某某夫妇退却了,再不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陈某某,此事经村社多次调解无果,陈某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万某某夫妇赔偿其各项损失9436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对现场环境及村民饲养黑狗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庭审时,被告夫妇仍否认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称只是因为帮忙而送原告去医院,也否认给付过医疗费,并指出唯一的证人万某与原告系妯娌关系。原告称当时还有其他村民知晓此事,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于庭后立即去寻找另两位知情者,但知情者与被告系邻居,均不愿证实实情。承办法官又去医院调取当晚的监控录像,但因时间长久监控录像亦被覆盖。

鉴于原告举出的证据证明力较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细致的交谈,告知双方本次事件纯属意外,应正确看待。调解中,承办法官向被告解读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同时告知被告,如果确实是自己的狗咬伤原告,即使知情人不愿作证,但心里是明白对错的,被告不积极赔偿的行为,会影响其在村民中的形象及声誉,为几千元钱毁掉信誉的做法是得不偿失。通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应承担责任,并向法院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愿。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被告赔偿原告2600元,原告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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