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闯红灯终酿祸!彭山公安深度剖析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1-04-28 10:57:25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编辑:文铭权倪鹏 杨岚

四川在线消息(倪鹏 杨岚)近年来,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上路行驶的车辆日益增多,因驾驶人素质程度高低、环境因素等影响,部分驾驶人守法意识缺乏,闯禁区、乱停乱放、闯红灯现象屡禁不止,带来了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4月28日,记者从彭山区公安分局获悉,该局将本地曾发生过的较大以上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深度剖析,为道路安全设计、驾驶人员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提供依据,以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8日,李小海持“C1”证驾驶川A36S7Q号小型轿车搭乘李冬生从成都往眉山方向行驶,11时03分许行驶至彭山区岷东大道江口镇白蜡村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陈建忠持“A2”证驾驶彭山汽车运输公司川Z51323号中型普通客车搭乘连群和徐成明、曹秀华、阙桂花(核载19人,实载5人)发生碰撞,导致中型普通客车售票人员连群和乘客徐成明当场死亡,乘客阙桂花、曹秀华以及驾驶人陈建忠受伤,陈建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彭山区岷东大道与江口镇白蜡十字交叉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成都方向,南往东坡区方向,西往彭山区江口镇方向,东往彭山区黄丰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地点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中心有花台隔离,东坡区往彭山区方向道路宽度为停止线路段宽度1520厘米,无停止线道路宽度1160厘米,彭山区往东坡区方向有停止线道路宽度1520厘米,无停止线道路宽度1160厘米。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情况

1.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成都市中元弘物业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ACHD85SCTP17B000066J商业险保险公司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ZZ1100020171206006761,第三责任险为50万。通过交警专业平台查询,该车2017年8月2日在锦东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2017年8月20日和8月31日在成都剑南大道超速行驶、2017年9月27日在成都市一环路东段违反规定停放、2017年10月23日在G42泸蓉高速超速行驶。

2.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彭山汽车运输公司.交强险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单号为12640093900303559924,商业险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单号12640093900303559906,三者险为100万,中国平安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号12640093900304724518,每座赔偿限额40万。使用性质为彭山城区至黄丰镇的乡村客运车辆。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无交通违法记录。

3.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小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长岭村1组5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景南路36号,身份证号:500222198704134714。驾驶人李小海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有:2015年8月13日二环路违反禁令标志;2015年11月23日忠烈祠西街违反规定停车;2016年3月12二环高架路违反禁令标志;2016年3月28日人民南路三段驾驶车辆妨碍安全行车行为;2016年4月6日交子北二路违反规定停放;2016年7月7日人民北路一段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2016年7月11日万年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2016年7月12日新都区超速行驶;2016年7月19日十二桥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2016年8月10日北站东二路违反禁令标志;2017年3月8日交大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2016年11月28日红星路三段违反禁令标志;2017年3月20日五福桥路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2017年3月24日顺江路与九眼桥交叉路口违反禁止标线;2017年7月8日武侯大道反规定停放。

4.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建忠,男,汉族,四川省彭山区观音镇文埝村5组15号,身份证号511128197103024852,在此事故中受伤,经在彭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于第二日晚上死亡。驾驶员陈建忠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5.售票员连群,女,汉族,家住彭山区观音镇唐河村2组26号,身份证号:51128196903284842,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6.乘客徐成明,男,汉族,家住彭山区黄丰镇上街73号,身份证号:511128195209062516,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7.乘客阙桂花,女,汉族,家住彭山区黄镇团结村2组47号,身份证号:51128195402212520,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8.乘客曹秀华,女,汉族,身份证号:511128196610283221,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四)驾驶人的检验鉴定情况

1.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建忠,在事故中因胸腹部损伤死亡。因陈建忠当时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未对其抽血和呼气检测。

2.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小海,2017年10月28日14时许对驾驶人李小海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体内酒精含量为0。

(五)死者的检验鉴定情况

1.死者徐成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死者连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死者陈建忠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六)事故车辆的检验情况

1.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性能进行了检验,出具鉴定报告为:转向系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79KM/H-81KM/H。

3.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安全性能进行了检验,出具鉴定报告为转向系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4.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和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的碰撞形态进行了鉴定,鉴定为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呈近似“T”形)相碰撞成立。

(七)调取相关监控视频

交警部门调取了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视频记载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视频录像。

(八)驾驶人事故当天的行驶轨迹

1.李小海驾驶川A36S7Q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东站往眉山方向行驶,途径成都剑南大道、彭山区东干线、彭山区岷东大道。

2.陈建忠驾驶川Z51323中型普通客车,从彭山区黄丰镇往彭山区客运中心站行驶。

三、事故原因分析与法律责任

1.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取证,此事故收集的证据材料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李小海持“C1”证驾驶川A36S7Q号小型轿车从成都往眉山方向行驶,行至彭山区岷东大道与江口镇白蜡十字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小海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起决定因素。当事人陈建忠和乘客无交通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当事人李小海在事故发生当日,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李小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追究李小海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28日李小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

在此次事故调查中,当时新通车的眉山市岷东大道彭山段道路通行能力较强,均为双向四车道,中心花台隔离。岷东大道彭山段路口较多,无监管设施,造成部分车辆通行时不按规定速度行驶;闯红灯情况也时有发生;且道路路口无指路标志,不能有效指引车辆通行;部分路段还还保留修建时的限速标志,道路主管部门已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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