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公开审理首个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案

www.scol.com.cn (2018-11-15 16:08:42) 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
编辑:文铭权特约记者 刘树军  

四川在线眉山讯(特约记者 刘树军)11月15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区首个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案。

被告是彭山区人余某,因他雇用的驾驶员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上限高杆,导致限高杆受损后,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被他拒绝履行而受审。35名被执行人被通知旁听了庭审;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庭审过程。

庭审后,由于余某涉嫌其它罪名,故对余某的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据公诉机关介绍,2015年4月25日,余某雇用的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川Z牌照的重型货车,在行驶至彭山区公义镇马林村路段时,撞上了限高杆,发生了导致限高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此,彭山区交警大队经勘察,作出了第51142282015008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全部责任。

据调查,该车实际车主系余某,车辆挂靠在眉山市腾威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车在太平洋财保眉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发后,经保险公司核定,限高杆的维修费用为27378元。保险公司依据维修费发票及腾威物流有限公司的理赔申请资料,于2015年9月11日将保险理赔款通过转账支付给了腾威物流有限公司。腾威物流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4日将该款转账支付给了余某。

但余某收到该款项后,并未将该款项支付给限高杆的管理方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彭山管委会(简称管委会)。故彭山区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7)川14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向管委会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7378元,张某和腾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7月18生效。

由于余某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故该案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格员查询到了余某电话,并多次联系余某均被拒绝接听;短信通知其到法院处理执行事宜,也拒绝到庭。

经法院调查,余某于2017年12月已领取拆迁补偿款27000余元。因余某涉嫌有能力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彭山区人民法院隧将此案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

在当日的庭审中,经公诉机关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举证质证,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拒执罪也无异议,但因余某还涉及非法采矿罪,并有6名同案人正在另案起诉过程中,故该案将择日宣判。

“对余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案子进行公开审理,是在一定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是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者的具体行动。”彭山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任何被告人,将采取坚决的逗硬措施,决不手软。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