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李伟 眉山频道 谭笑非)近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2”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青神县某饮品店将过期酸奶12瓶(1L/瓶)和过期稀奶油368克,用于制作饮品进行销售。
据了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获利1134元,其违法事实成立,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1134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134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