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史鉴轩 眉山频道 谭笑非)今年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安排部署,在全市组织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结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打击。
11月24日,记者从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该局公布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八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涂某生产假酒案
案情: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青神县有人在其家中生产假酒,涉及国窖1573、五粮液等名酒,数量较大。接到举报后,青神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青神县公安局对该窝点进行了蹲守摸排,掌握相关线索证据后立即对该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的五粮液152瓶、剑南春91瓶、国窖1573 128瓶、五粮春18瓶、茅台23瓶,散酒1250斤,各种名酒包装5280件,案值50多万元。
处理:经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公司商标持有人进行了鉴定全部为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无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 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案
案情: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燃气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公用燃气管道4.019km,超期未检的公用燃气管道5.681km,市市场监管局随后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消除隐患。该企业也迅速联系了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管道进行了在线检验,经检验该批管道符合检规,消除了安全隐患。
处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超期未检的公用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111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 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其生产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已失效,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业务为肥料(复合肥、复混肥、水溶肥、有机肥等)生产销售,产品分代工和自主生产。当事人印制的“吻土3号”长势肥包装袋、壮果肥包装袋、微生物菌剂包装袋右上角均标注有专利产品标志和“控释多养分肥料生产方法 专利号:ZL200410004492.8 优势肥用有机物料快速有效方法 专利号:ZL03105010.7”字样内容,并在当事人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吻土3号 可撒施的全营养缓释肥(长势型)”的广告。经查询这2个专利的申请人均为西南农业大学,并于2014年2月27日宣布权利终止。
处理: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标注已终止失效专利号、专利种类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对经营产品发布广告中标注已终止失效专利号、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仁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仁寿县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案三查)
案情: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仁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木兰馒头自发粉(玉米味)有2021年3月25日和2021年5月13日两个生产日期的投诉举报,立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馒头自发粉600袋,分别批发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160袋和仁寿县某百货有限公司20袋进行销售。
处理:上述三家企业均未履行对所有馒头自发粉外包装袋进行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一)对仁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罚款16000.00元。(二)对某某商贸有限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508.8元;2.罚款16000.00元。(三)对仁寿县某百货有限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2.罚款16000.00元。
案例五 眉山市东坡区某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东坡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的“国窖1573”白酒为假冒伪劣白酒。经立案调查,东坡区某食品经营部从眉山市东坡区某商行购进15件“国窖1573”白酒共90瓶进行销售,购进票据齐全,已销售7瓶,未销售83瓶,经商标持有公司鉴定为假冒白酒,而眉山市东坡区某商行无法提供上述白酒采购及销售的相关票据,也不能说明其有效的货物来源。
处理:当事人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3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2、罚款74700元。
案例六 林某某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案
案情: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视高街道金丰苑综合市场鲜肉区有人在卖黄膘猪肉,经查猪肉批发商侯某购买了21头生猪委托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宰杀并检验,发现其中1头猪肉肥膘呈黄色样,被认定为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并盖上了代表销毁的×状蓝色章印,林某某在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内看到了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后,便谎称带走用来喂狗,花费150元从侯某处将这些不合格的猪肉买走,置于其摊位上作为销售正常猪肉的赠品赠予给消费者。
处理:1.林某某和侯某销售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尽到对检疫不合格猪肉的管理义务,未落实生猪屠宰和检验检疫制度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案例七 李某某涉嫌在生产经营卤肉过程中添加罂粟壳案
案情: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李某某加工作坊操作间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加工作坊陶缸内的卤水和库房内塑料袋中的粉末状调料粉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经初检和复检,卤水和粉末状调料粉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该店作坊内的卤水、加工的卤肉及房内发现的调料粉进行抽检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作坊内的卤水、加工的卤肉及房内发现的调料粉中含有罂粟成分。
处理: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罂粟)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八 洪雅县某饭店、洪雅县某水产店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案(一案双查)
案情: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洪雅县某饭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该店鱼池时,发现池内喂有小鱼、小鲢鱼,但无法提供进购票据和台账记录,经查当事人是通过微信向某水产店购买了河鱼(小鲢鱼)6斤进行加工销售,而洪雅县某水产店又是通过向丹棱一农户收购的河鱼(小鲢鱼)全部销售给了洪雅县某饭店。
处理: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一)对洪雅县某饭店,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4500元。(二)对洪雅县某水产店,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5250元。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