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矿泉水、干货等……眉山公布一批不合格食品处置结果!

2021-01-06 15:33:46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编辑:文铭权眉山频道 谭笑非

四川在线消息(眉山频道 谭笑非)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43号)、(2020年第49号)、(2020年第56号),其中,涉及眉山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

1月6日,记者从眉山市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这些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原文如下: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43号)、(2020年第49号)、(2020年第56号),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山区益民干杂店经营的干百合和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9218(干百合);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5月3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益民干杂店;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9212(干笋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月1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益民干杂店;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百合和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被抽样后发现该两批次产品有可能会不合格,立即将该两批次产品退回供货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企业整改情况:进货时严格把关。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其他饮用水(高山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冰雪)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7893(其他饮用水(高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7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7892(其他饮用水(冰雪));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7月2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饮用水(高山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冰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找不合格原因,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困难证明,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的情形。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节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可能是清洗桶和员工消毒不彻底或灌装间无关人员的进入导致。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緑之源)、包装饮用水(云露)和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6812(包装饮用水(緑之源));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8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仁寿县绿之源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川浙农夫罐装水销售有限公司;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113(包装饮用水(云露));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仁寿县绿之源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川浙农夫罐装水销售有限公司;经检验,亚硝酸盐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114(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8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仁寿县绿之源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川浙农夫罐装水销售有限公司;经检验,亚硝酸盐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緑之源)和生产亚硝酸盐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云露)和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在2020年3月30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被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改。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整(¥288.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对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每批厂内检验。

整改情况:1.立即停产、停业,全面查找原因。2.加强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3.积极投入资金20万元对生产设备进行整改,按要求把好质量关,生产出合格产品。4.严格把好运输、储存关,要求运输车辆按时消毒,网点储存要求通风、干燥,不能乱丢乱放垃圾。5.严格把好封盖,更换有内盖的瓶盖。6.即时把原水水源送到检验部门检验。对生产的每批包装饮用水都要进厂内检验,落实到位,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厂,并主动销毁。确保产品合格才出厂。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緑之源)和经营亚硝酸盐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云露)和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决定。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加强管理。

整改情况:加强进货管理,做好进货台账,保证销售产品合格。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丹棱县胖头鱼餐厅使用的餐碗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405(餐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8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胖头鱼餐厅;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消毒不严造成。

整改情况:开展自查,严格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不合格食品寿乡缘包装饮用水和金鼎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9513(寿乡缘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6L/瓶;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彭山区鑫淼饮料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鑫淼水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9514(金鼎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瓶;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彭山区鑫淼饮料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鑫淼水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寿乡缘包装饮用水和金鼎包装饮用水因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终止调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该当事人终止调查,不予处罚。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或储运不当。可能是消毒不严导致产品不合格,或者储运不当导致不合格。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寿乡缘包装饮用水和金鼎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向供应商索要票据及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企业原因排查:储运不当。未按储存条件储运。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查验,严格按照储运要求保存食品。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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