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眉山讯(石俊)11月7日,李某与“丈夫”江某来到眉山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出售不动产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李某与江某于1999年结婚,李某在2007年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是第二代房产证,所以房产证上只有李某名字,现委托他人出售该不动产。
根据办理公证的流程要求,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实。公证员一拿到江某的身份证就敏锐地发现江某的身份证比一般身份证稍薄,质地更为光滑;而且江某的身份证头像拍摄角度过近,且略高于头顶,与一般身份证拍摄角度不同。出于职业敏感性,他立即请当事人进行人像对比。
结果显示,李某现场照片与身份证照片比对结果一致,而“丈夫”江某的现场照片与身份证照片相似度仅有34%,换了3台人像对比仪器测试,都远远低于人像对比合格率的80%。出于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公证员还将身份证放置在身份证阅读器上,然而根本无法读取显示该身份证数据。
“对不起,您不是本人,我们无法给您办理公证。”听到这里,李某的神色突然紧张起来,而“丈夫”江某则更加沉默。
假人假证的情形在公证行业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为了单纯办证方便,或者免于路途奔波;一些当事人则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提供假证明、假身份来骗取公证书。
公证机构的存在就是为保护交易、过滤虚假、杜绝欺诈、避免矛盾、建立诚信、维护公平,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办理的每一个公证,眉山公证处的公证员都抱着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利用智慧公证技术手段,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升公证公信力。
根据我国《刑法》、《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充他人骗取公证书,公证处有权利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