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眉山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5-29 19:40:5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邹钰眉山频道 曾永丽

四川在线消息(眉山频道 曾永丽)5月29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困难未成年人帮扶、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无过错女方的离婚损害赔偿等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案例节选

女职工“三期” 公司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李某(化名)于2021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7月李某怀孕后,某公司以没有对李某进行考核为由仅发放李某基本工资,扣发了其绩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公司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约,并拒绝向李某足额发放“三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于是李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逐步缩小双方诉求差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共计40000元。

没有身份证领不了赔偿款 想办法办

2023年2月10日某地妇联接到本案,经了解,求助人为张某某表亲,反映其表亲张某某于2022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已对该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双方就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因死者张某某母亲没有身份证明信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妇联经调查了解,张某某母亲包某,文盲、存在精神问题,2001年经媒人介绍与张某(已故人员张某某父亲)同居,当时包某没有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2023年2月,某派出所依据某地妇联的协助请求,反复在公安人口数据库中查找比对,终于联系上疑似包某次子的车某某,当天下午包某在派出所通过视频系统进行了现场认亲。

派出所根据车某某的户籍信息进行查询,显示包某户籍已经被冻结。某地妇联与派出所民警一道陪同包某前往包某户籍地的派出所协助其解冻户籍及身份证办理。经多方协调,2023年3月,包某户籍地政务中心为包某补办了身份证。随着身份证的成功办理,包某就赔付金额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经初步核算,该案件赔付金额预计在30万元左右,有效保障了包某合法权益。

社会合力 让“五失少年”成长为“美德少年”

小宇,2005年1月出生,年幼时父母因病相继去世,后小宇随姑妈姑父生活。因其寄养家庭生活困难,了解到情况后,2013年,某区区委、区关工委将小宇纳入暖冬行动关爱对象;2015年,区关工委将其纳入“五失”青少年关爱帮扶;满16周岁后,她不再符合“五失”青少年的界定,因成绩优异,区关工委将其列入“助学成才”帮扶对象。

区关工委与区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基层组织对接,建立“多对一”帮扶小组,各方齐心协力对其开展帮扶,制定了精神与经济并举的帮扶方案,落实了对口帮扶责任人,并发放生活补贴、助学补贴,同时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爱心捐助等志愿服务。

通过社会各界给予小宇亲情关怀和学习生活帮扶,小宇努力地学习、生活,很好地融入社会。她在中学时加入了共青团,并被评为四川省“美德少年”。2023年6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某大学心理学院心理学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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