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眉山频道 曾永丽)1月24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其中,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榜。
基本案情
“蜜胺”又名三聚氰胺,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广泛应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四川某化工公司同时拥有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技术秘密。尹某某曾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工程师和四川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系上述专利发明人之一并参与有关技术秘密研发。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建造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与宁波两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宁波两公司分别提供技术和施工设计。宁波两公司从尹某某处非法获取了包含专利技术方案及其他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包,请尹某某帮助修改相应技术图纸并给予高额报酬,在生产线建设过程中尹某某多次前往山东某化工公司施工现场排查问题、提供技术指导。2014年4月一条生产线进入试生产,至2020年5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利用该条生产线生产、销售蜜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就此在广东和四川两地法院分别提起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两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内的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两地一审法院均判令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赔偿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求,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四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表示,专利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1.2亿元,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技术秘密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9800万元,是法庭继2021年“香兰素”案判赔1.59亿元后再次针对技术秘密侵权作出的高额判赔。同时,两案通过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和范围,责令被告限期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大型侵权生产线,以体现停止侵害的彻底性,有效制止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案涉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作为侵权人之一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有力保护、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
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北京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四川金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自2014年7月至2022年底,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等艰难过程,最终赢得了胜利,不仅让四川金象公司获得可观的经济补偿,还让侵权人受到应有惩罚,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