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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社保局发布关于征收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scol.com.cn  (2018-05-28 17:06:31)  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  
编辑:文铭权本网记者  

四川在线眉山讯(本网记者)5月28日,记者从眉山市社保局获悉,近日,省统计局公布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631元,按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规定,该局发布关于征收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个体参保人员,由参保人申报缴费。

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申报当月的人员增减表。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申报,最低按3582.00元,最高按17907.0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分五个档次确定,五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8596.20元(60%);10028.40元(70%);11461.20元(80%);12894.00元(90%);14326.20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全市参保人员2018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8年12月20日。

(三)2018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71631.00元核定。

(四)2018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71631.00元核定。

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8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582.00元,最高按17907.00元确定。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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