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眉山讯(记者 方旭)8月10日,记者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眉山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80元/月(63.4元/日)调整为1650元/月( 75.86元/日),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4元/小时调整为17.4元/小时。
据悉,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事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