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眉山讯(记者 王青山 白杨)8月7日,《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此次制定出台的《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眉山出台的首部规范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它到底有何不同?
规范倡导并举
《条例》开宗明义,第三条工作原则中强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该《条例》划分“鼓励”“倡导”“规范”“禁止”四个层级细化规范,坚持正面引导,唱响社会正能量与突出不文明行为规范的双重目标。
细化热点问题
《条例》结合城市管理顽疾及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需要,对眉山较为突出的共享单车管理、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养犬管理、公筷公勺等热点问题做了单条规定。
《条例》在第十条中倡导“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在第十三条要求“公民应当爱惜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停放到划定的停车区域”。
在第十四条规定“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
在第十五条强调“带犬只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条例》在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中指出“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第十六条指出“推广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促进全民双创
《条例》压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创建责任,全方位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条例》强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文明实践阵地和志愿服务站点,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公开执法信息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违法不文明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适当途径依法予以公开”。
《条例》明确了精神文明工作机构及执法部门的公开职责,并强化了新闻媒体公开的工作把控,从制度层面避免了曝光的随意性。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将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形象,坚定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部署,加快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