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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 眉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读政策重点

www.scol.com.cn  (2018-01-08 10:20:06)  来源:四川在线眉山讯  
编辑:文铭权本网记者  

四川在线眉山讯(本网记者)2017年11月4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反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反法在修订中有哪些修订内容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生活和经营方式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1月8日,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作出详细解读。

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新反法中规定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问:这些行为应该怎么理解?

答:1.商业混淆

主要是通过商业性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业性标识分为三类,商品类标识、商号类标识和互联网商业标识。“新反法”对三类标识具体形式的认定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只要是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性标识被擅自使用从而导致“引人误认”,均属于违反“新反法”的行为。

比如虽然不会将A商品误认为B商品,但可能使人误认为B商品是A商品厂家的二线商品或是与A商品厂家的合作,这些行为“新反法”都将予以严厉打击。

2.商业贿赂

“新反法”强调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只要是能够影响交易的人,都可被认定为贿赂对象,如员工、委托人、有职权或影响力的人等。当然要分清楚商业贿赂与折扣或佣金的区别,即是否以明示的方式提供折扣或佣金,并如实入账,比如某公司在向经销商负责人推销产品过程中,为了争取订单,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销售总量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佣金,双方的会计账目中也如实体现,不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3.误导性宣传

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对商品各项属性作虚假宣传或是引人误解的宣传,除此之外还新增了对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禁令。比如一些专业的“刷单”组织利用虚假交易为购物平台的入驻商家提高所售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以此给消费者一种该商品非常畅销,品质很好的印象来促进成交,此类“刷单”行为在“新反法”正式实施后会得到有效遏制。

4.侵犯商业秘密

“新反法”规定,只要是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有一定的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员工、前员工等以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获得并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如果第三方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上述手段获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比如某公司员工甲在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将一项重要的配方透露给乙,乙将其透露给另外一个公司丙并投入使用,则甲、乙及公司丙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

所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经济奖励的行为。奖励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金钱、物品、服务机会、折扣、会员权限、虚拟币等,“新反法”明确禁止以下情形: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巨奖销售(超过5万元)。比如,宣称买一赠一而没有对奖品信息作明确清晰的表述,消费者购买后才知道实际上是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6.商业诋毁

经营者通过不懈努力建立起合作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以此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形成竞争优势,而一些竞争对手为了破坏这种优势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比如著名的奇虎360诋毁腾讯QQ窥视用户隐私案,360在宣传中大量使用窥视、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等词语,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及误导性后果,最终法院判定奇虎360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40万元。

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新反法”新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内容,主要是在网络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如强制插入链接、进行目标跳转、误导、强迫用户关闭、制裁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产品实施不兼容等。比如某款安全软件,在用户点击“一键修复”后,禁用了其它软件或部分插件、将浏览器首页强制更换为其它页面等行为均属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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