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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普二政策加紧落实 权威解读两孩新政

http://www.scol.com.cn  (2016-01-29 16:58:30)  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  
编辑:文铭权记者 王琴 袁洋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王琴 袁洋)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配套措施。

那么,问题来了,新修订的《条例》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究竟有哪些不同?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新政”有哪些地方跟百姓 有关?1月29日,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记者采访了眉山市卫生计生委员会,今天全市各区县正在组织乡镇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实施全面两孩政 策,深化计生服务管理改革培训,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有关政策的解读如下。

问: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问:《条例》是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过,那1月1日至21日生育的“两孩”合法吗?

答: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问:两孩政策落地以后,生第二个孩子需要审批吗?生育登记怎么办理?有没有更便捷的方法?

答: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也可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办理业务。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问:据说“全面两孩”开放以后,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什么情况能生第三个?

答: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 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问:我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我再生一个,《光荣证》及其政策奖励是不是就失效了?

答: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共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在2016 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问:新《条例》中对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问:如果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今年如果再生一个,到底会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目前,眉山是否已按照上述政策《条例》解读进行?

答: 是,目前正在组织乡镇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生服务管理改革培训,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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