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制品添加罂粟、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眉山曝光202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案件

2022-03-14 12:24:2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文铭权史鉴轩 眉山频道 谭笑非

四川在线消息(史鉴轩 眉山频道 谭笑非)3月14日,记者从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3·15”前夕公布了202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案件。这些案例涉及食品、餐饮、医疗器械、广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包含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假冒专利、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等一批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1、眉山市东坡区某卤菜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卤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后厨内发现有3只盛装有用于卤制食品的卤料(水)桶,执法人员现场对卤料(水)进行了罂粟成分的快速检测,快速检测的结果表明卤料(水)中含有罂粟成分的物质。立案后查明:该店经营者长期在卤料(水)中添加了含有罂粟成分的物品制作卤制品销售,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现场扣押相关食品检验,卤料(水)、卤牛肉、卤猪肉、卤豆腐干中检出含有“吗啡”、“可待因”物质。

处理结果:本局将案件移送眉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并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营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禁止该店经营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销售相关活动;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并将扣押的卤制品、粉状物质等予以没收。

2、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检查时发现在电脑中存有《客户带访登记工作表(1).xlsx》和《成交客户分析.xlsx》表格,涉嫌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经立案查明: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与眉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由其代理房地产项目的内场销售合同,2020年11月进场开展工作。为了区分来访者的途径,在未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没有提前告知来访者情况下,由该公司的内场销售人员收集了部分包含有来访者姓名的信息,并由公司内勤人员汇总登记为《客户带访登记工作表(1).xlsx》用于比对分析,把来访者分为A、B、C、D四个等次,便于开展后续工作。同时在为已购房者办理后续手续时,未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未征求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内场销售人员通过交谈收集部分已购房者的职业信息并由公司内勤人员汇总成《成交客户分析.xlsx》。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公用燃气管道。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在铺装管线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4.019km,超期未检的公用燃气管道5.681km,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消除隐患。该企业立即联系了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管道进行了在线检验,经检验该批管道符合检规,消除了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超期未检的公用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111000元的罚款。

4、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介绍: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其生产的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已失效。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肥料(复合肥、复混肥、水溶肥、有机肥等)生产销售和产品分代工。当事人印制的“吻土3号”长势肥包装袋、壮果肥包装袋、微生物菌剂包装袋右上角均标注有专利产品标志和“控释多养分肥料生产方法专利号:ZL200410004492.8优势肥用有机物料快速有效方法专利号:ZL03105010.7”字样内容,并在该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吻土3号可撒施的全营养缓释肥(长势型)”的广告,这2个专利的申请人均为西南农业大学,并于2014年2月27日宣布权利终止。

处理结果: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标注已终止失效的专利号、专利种类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其经营网站上对经营产品发布广告中标注已终止失效专利号、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对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2.对假冒专利的行为罚款50000元;合计罚款60000元。

5、眉山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案情介绍:眉山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将印有“孔某考研政治大纲官方解析人,徐某、陈某(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精品小班92.6%通过率及含有高分学员的姓名、录取院校、专业以及分数”的《高分学员信息表》内容的广告牌4个,放至该公司门口向社会宣传。经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5月3日向四川九方印务有限公司提供《高分学员信息表》以及《携行考研2022届招生简章》内容并以10450元的费用制作广告,向外发布。

处理结果:该公司发布明示有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员参与培训;精品小班92.6%通过率的暗示保证性承诺;以《高分学员信息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广告及宣传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罚款10450元。

6、青神县某调味作坊违法生产配制酱油案

案情介绍: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青神县某调味作坊(以下简称:该作坊)无证在生产配制酱油销售。经立案查明:该作坊在只办理了营业执照、三小备案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配制酱油生产销售。截至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共计生产配制酱油175200公斤,分装后有7008桶(25KG/桶)。

处理结果:该作坊超范围生产销售配制酱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作坊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配制酱油237桶(25KG/桶);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酱油230件(2桶/件、10升/桶);3、罚款45000元人民币;4、吊销小作坊备案证。

7、洪雅县某药业连锁瑞诚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14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对洪雅县某连锁瑞诚店(以下简称该店)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店进门左侧医疗器械柜内查见,“医用脱脂棉”(生产企业:徐州市鲲鹏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301,产品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72642213,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规格型号:10g/小包,使用期限:二年)数量18包,已过超过有效期,且无过期失效标识。经立案查明,该店于2018年12月1日从洪雅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医用脱脂棉”,购进价为25.00元/包(规格10g×50小包),购进了1包,该店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注册批件等,经调取产品的库存明细账,显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9月24日共销售了32小包,销售价为0.80元/包。

处理结果: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共18小包;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8、仁寿县文林镇某日用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9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仁寿县公安局文林派出所对仁寿某日用品店(以下简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的蓝金伟哥保健食品。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扣押该批次的蓝金伟哥保健食品,送于四川九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经检测,蓝金伟哥保健食品的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2021年6月,该店经营者托朋友从深圳东莞购买保健食品并邮寄回仁寿县进行售卖。该批次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进销货台账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综上所述,当事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该店经营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因涉嫌犯罪,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眉山某大药房店销售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酚酞片案

案情介绍:眉山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称其服用了从某大药房店(简称该药店)购买的国家禁止使用药品酚酞片后,产生了上吐下泻的不良反应。经立案查明:2021年1月14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6号)》,禁止生产销售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该药店在明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酚酞片和酚酞含片,仍将剩余酚酞片于2021年6月18日和2021年6月19日进行了销售。

处理结果:该药店销售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酚酞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眉山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2瓶;2、停业整顿3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7日);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0.5倍罚款,计50000元。

10、眉山市东坡区某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东坡区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该食品经营部)购买的“国窖1573”白酒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经立案查明:该食品经营部从眉山市东坡区某商行购进15件“国窖1573”白酒共90瓶进行销售,购进票据齐全,已销售7瓶,未销售83瓶,经商标持有公司鉴定为假冒白酒,而眉山市东坡区某商行无法提供上述白酒采购及销售的相关票据,也不能说明有效的货物来源。

处理结果:该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3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2、罚款7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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